军人医保报销比例会根据不同的身份类别、医疗情况以及所在地区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各类军人及相关人员的医保报销比例情况。
一、退伍军人医保报销比例
退伍军人医保报销比例与其工龄相关,不过也会受地区和医保政策影响。具体来说:
退休职工工龄 30 年以上的,医疗药费报销比例为 90%。
工龄在 21 年至 30 年之间的,医疗药费报销比例为 85%。
工龄满 15 年至 21 年以下的,医疗药费报销比例为 80% 。
同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不同身份的退伍军人还有不同的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 70%;住院(含门诊特殊病)10000 元(含)以下部分补助 70%,10000 元以上部分补助 80%。
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 50%;住院(含门诊特殊病)10000 元(含)以下部分补助 50%,10000 元以上部分补助 6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 25%;住院(含门诊特殊病)5000 元(含)以下部分补助 25%,5000 元至 10000 元(含)部分补助 40%,10000 元以上部分补助 55%。并且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 10%;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 500 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 1000 元。
二、现役军人医保报销比例
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的退休干部(含士官):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实报实销。
师职(含技术 7 级别并有高级职称)及师职以上的退休干部: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 5%(单项自费金额除外)。
团职(含技术 7 级以下并有中、初级职称)及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含士官):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 10%(单项自费金额除外)。
三、军属医保报销比例
医保的报销比例一般是 85%。
二类医院收费标准起征点是 400,医保报销比例是 70%。
一类医院收费标准起征点是 600,医保报销比例是 60%。
一类医院转省内就医,收费标准起征点是 600。
一类医院转省外就医,收费标准起征点是 600,医保报销比例是 55%。一个保险年度多次住院的,第一次、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一个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5 万。对于军官军士父母及配偶父母优惠医疗,就医者本人要有医保卡,并能在就诊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医保结算,才适用军队优惠医疗政策。甲类药品 100%按照报销比例报销,使用甲类药品时,医保直接全额报销,不再享受军队优惠医疗。
不同地区在军人医保报销比例的审判尺度上可能会有细微差别。如果您想了解具体准确的报销比例,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相关军事机构。
军人医保报销流程根据就医机构、费用结算方式不同有所区别,以下是详细介绍:
1、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
门急诊:军人持军人保障卡可在军队医疗机构全军就医 “一卡通”,直接挂号就医,在军队医疗范围内享受免费医疗。尚未办理军人保障卡的军人凭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就医。
住院:按照体系收治,通过全军转会诊平台办理跨体系转诊,紧急住院治疗的可直接收治。费用在军队医疗范围内的由军队承担,个人无需支付。
2、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
经批准转诊:因超出军队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等原因,由基层医疗机构或军队医院认定需就近转地方公立医疗机构的,属于军人患者直接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在卫生事业费中审核报销,不足部分按照建制渠道逐级请领;属于由部队卫生机构或者干休所门诊部、军队医院或者派驻门诊医疗机构转送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由批准转送单位按照规定在卫生事业费中审核报销,或由军队医院审核报销,纳入为军医疗费用据实核销。
急诊就医:军人急诊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报告,所在单位应当将就医情况告知派驻门诊医疗机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方式与经批准转诊情况相同。
需注意,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要明确军队医疗范围,属于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才按规定报销。同时,不同军兵种、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执行流程上存在一些细微差异,军人在实际报销时可向所在单位的卫生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详细咨询,以确保报销流程顺利进行。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