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违建房屋强制拆除政策在延续“从严整治”基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程序合法性、分类处置及权益保障原则,强调“先调查后执法”“保障陈述申辩权”等核心要求,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拆除。
一、强制拆除的适用情形与执法标准
1、必须强制拆除的违建类型
严重安全隐患类
如占用消防通道、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如擅自拆改承重墙)、位于地质灾害隐患区的违建,因直接威胁公共安全,需优先拆除。
非法占地类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筑,或违反城乡总体规划且无法改正的违建,属于“必须拆除”范畴。
屡教不改类
已被责令停止建设仍继续施工,或多次被认定为违建且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强制拆除。
2、可暂缓拆除或整改保留的情形
程序瑕疵类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规划手续,但符合现行规划且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如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可通过补办手续保留。
民生保障类
用于公共服务(如社区养老设施)、低收入群体临时住房等违建,经评估后可暂缓拆除,优先整改规范。
二、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与权益保障
1、执法程序要求(缺一不可)
调查认定阶段
行政机关需全面调查房屋建设时间、审批情况、实际用途等,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严禁“未调查即认定违建”。
权利告知阶段
书面告知当事人认定结果、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未履行此程序的拆除行为违法。
决定与催告阶段
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需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预留合理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严禁“断水断电迫拆”等非法手段。
强制执行阶段
当事人逾期未拆且无合法救济途径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乡镇政府无权直接强拆。
2、当事人权益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诉讼
对违建认定或强拆程序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需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
补偿协商
若违建因公共利益征收(如旧改、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历史遗留且无过错”条件的,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违建房屋无论经过多久,只要其违法性质未改变,都可能被拆除。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行政处罚时效限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所以违建建成两年内未被发现或处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拆除违建,只是不再进行处罚。
2、历史遗留等特殊情况:对于一些存在时间较长的违建,若符合建房条件但未经审批的家庭唯一住房,或由于地方政府临时政策产生的违建等,相关部门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如违建的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综合判断是否拆除以及拆除的时机,可能会采取逐步整治、分期拆除等方式,或责令限期整改,而不是立即拆除。
3、补办手续后:如果没有取得手续而建设的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手续后,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违建房屋的管理部门因违建地点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以下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若违建涉及非法占用土地,如在耕地上未经批准建设房屋等,自然资源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等处罚决定。
城乡规划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建行为,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管理。其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部分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进行查处,可要求违建所有人自行拆除违建,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于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