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产假规定由国家基础产假与地方奖励假组合构成,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国家层面女职工基础产假为98天,地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奖励假、陪产假及育儿假等,具体天数及待遇需结合地方规定执行。以下是部分省份的详细政策。
一、国家基础产假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基础产假为98天,这其中包括了产前可以休的15天。
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产假还会相应增加:
难产(如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部分省份的详细政策
1、广东省2025年产假政策
基础产假与特殊情形
常规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终止妊娠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30天产假;4-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奖励假与陪产假
奖励假: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增加80天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及全勤评奖。
育儿假: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
2、浙江省2025年产假政策
产假天数与补贴
分孩次产假:一孩产假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在国家基础产假98天基础上,二孩、三孩额外增加90天)。
企业补贴:缴纳社保的企业,可享受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6个月。
陪产假与育儿假
陪产假: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具体规定需结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一、不同产假阶段的工资发放规则
1. 保胎假:按病假待遇发放
适用条件:需医生开具证明,用于孕期保胎休养。
工资标准:按照员工病假工资待遇执行,具体金额根据用人单位病假规定确定。
2. 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放
适用条件: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2.5个月;部分地区法规强制要求的,单位需批准。
工资标准: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80%发放。
3. 产假:生育津贴与工资“就高不就低”
核心规则:产假期间工资以生育津贴和员工原工资为基数,按“就高原则”发放:
情况一:若员工原工资(实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按原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归企业。
情况二:若员工原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先按原工资发放,待生育津贴到账后,补足差额部分,剩余归企业。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产假基础天数为98天,各省可延长30-60天,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4. 哺乳假:分阶段按比例发放
适用条件:生育后因困难需哺乳,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6.5个月,延长期间需额外申请。
工资标准:
前6.5个月:按原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延长期间:按原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生育保险缴纳对工资发放的影响
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 工资发放主体 | 计算基数 | 法律依据 |
---|---|---|---|
已缴纳生育保险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
未缴纳生育保险 | 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产假前的原工资标准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
三、特殊情形说明
陪产假工资:陪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可按生育保险标准发放;未缴纳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
晚育假调整:各省已取消晚育假,统一延长产假(30-60天不等),具体天数需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未参保企业责任: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单位,需全额承担产假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用,不得拖欠或克扣。
产假津贴(生育津贴)= 计发基数 ÷ 30 × 产假天数;基数多按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核定,不足或超过当地社平工资 60%/300% 的按限执行,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低了由单位补足。
通用公式与口径
生育津贴 = 计发基数 ÷ 30 × 产假天数。
计发基数:多数地区采用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北京为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且有 60%/300% 上下限;个别地区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准(如北京早期口径)。
产假天数:国家规定顺产 98 天;难产、多胞胎等按各地细则增加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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