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以下类型的房产是不能被转让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
这类房产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同时,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房产是不能被转让的。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
这类房产由于涉及到法律纠纷或行政行为,其转让受到限制。在查封或限制解除之前,房产是不能被转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产:
这类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政府或相关部门收回,因此房产本身也不能再进行转让。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产:
在房产共有的情况下,如果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单一共有人是无权进行转让的。
权属有争议的房产:
由于权属不明确或存在争议,这类房产无法进行合法转让。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
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因此不能进行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六种情况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情形。例如,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未经立项批准或私自变更立项的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私自变更规划的项目、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等,这些房产通常也是不能转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不能交易的房产类型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宅基地原则上禁止买卖,只有本村村民之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允许买卖。
公有住房:包括产权尚未确定或有纠纷的住房、已列入近期改造规划需要拆除的住房、代管住房、平房、设施不配套的住房、经鉴定的危险住房、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或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房、政府按政策确定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政府产权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公有住房、直管公房等,这些房屋通常不面向个人进行出售。
这些房产不能交易的原因
法律限制:农村宅基地原则上禁止买卖,只有本村村民之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允许买卖。
产权问题:公有住房存在产权尚未确定或有纠纷的情况,这些房屋无法进行交易。
司法和行政限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无法交易。
土地使用权问题: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无法交易。
共有产权问题: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无法交易。
历史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或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房无法交易。
政府政策限制:政府按政策确定为不宜出售的住房无法交易。
政府产权房:政府产权房通常不面向个人进行出售。
房产会被禁止转让售卖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土地使用权问题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转让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在转让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完成一定比例的投资开发、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房产将被禁止转让售卖。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果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收回了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该房产也将被禁止转让售卖。
二、法律纠纷与限制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当房产涉及到法律纠纷或行政行为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能会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该房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将被禁止转让售卖。
三、权属争议
权属有争议的房产:
如果房产的权属存在争议,即所有权不明确或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该房产将被禁止转让售卖。
四、未依法登记与证书缺失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房产在转让前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如果房产未依法登记或未领取权属证书,那么该房产将被禁止转让售卖。
五、其他特殊情况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售卖房产的情形。例如,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未经立项批准或私自变更立项的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私自变更规划的项目、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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