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军人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在财产构成与分配上有着独特之处。当军人面临离婚时,财产分割需依据专门的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合理,平衡军人及其配偶的权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一)一般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军人家庭,军人在服役期间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的常规工资、津贴等,若无特殊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二)特殊财产的认定
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尽管《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表明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归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意味着军人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即便以个人名义存入账户,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仍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例如,军人小李在婚姻存续期间,部队累计发放了 10 万元住房补贴,这 10 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小李和其配偶共同分割 。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分割方式较为特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 “年平均值”,是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 70 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假设军人小王入伍时 20 岁,离婚时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 10 年,复员时领取复员费 30 万元。首先计算年平均值,即 30 万 ÷(70 - 20)= 6000 元,那么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 6000×10 = 6 万元,这 6 万元在离婚时需由夫妻双方分割,剩余部分则归小王个人所有 。
二、军人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这些费用是基于军人在服役期间因伤、残或死亡等特殊情况而获得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旨在保障军人本人的后续生活与医疗需求,因此在离婚时,应明确归军人个人所有 。
(二)个人专用物品
军人在服役期间购置或获得的具有特定个人属性、仅供其本人使用的物品,如军装、专用军品等,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这些物品与军人的职业紧密相关,且主要为满足军人个人工作与生活需要,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三、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式
(一)平等分割原则
在军人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遵循平等分割原则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分割时应尽量做到公平分配 。例如,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在离婚时,若无其他特殊情况,通常会将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双方平均分配相应价值份额,可通过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或变卖房产后平分房款等方式实现 。
(二)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若军人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在财产分割时,需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需求,适当向抚养子女一方倾斜 。同时,如果军人配偶为女方,且在婚姻中无过错,基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平原则,在财产分配上也应给予适当照顾 。
(三)协商与判决相结合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 。该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尊重双方真实意愿,在离婚登记或法院认可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军人小陈与配偶协商,将夫妻共同的一辆汽车归配偶所有,作为补偿,配偶放弃对小陈部分复员费的分割要求,双方签订协议并在离婚时提交给相关部门,该协议得到认可并执行 。
判决分割:若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则需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情况以及上述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财产来源、双方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同时,《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也对军人离婚作出了明确规范,强调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一、不同情形下军人离婚与部队的关系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当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都应当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并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此时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双方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一过程体现了部队对军人婚姻问题的重视,通过调解等方式尽力维护军人家庭的稳定,同时也保障军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地方人员
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若符合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然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若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地方配偶一方要求离婚
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一般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况。
二、军人离婚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均要由当事人双方写出书面申请,并由上级领导批阅。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基本相同,但部队的介入和证明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一、职业发展方面
晋升机会可能受限:在军队中,军人的家庭状况往往被视为其稳定性和责任感的重要体现。离婚可能会引发上级对其个人情况的关注,尤其是在涉及敏感岗位或重要任务时,可能对其晋升产生一定阻碍。
内部调查与舆论压力:离婚事件可能引发部队内部的调查或舆论关注,尤其是在涉及重大过错(如家庭暴力、重婚等)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军人的职业声誉。
二、心理状态方面
情感冲击与情绪波动:离婚对军人可能带来较大的情感冲击,尤其是对情感较为细腻的军人而言,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调整心态。这种情绪波动可能影响其在训练或执行任务时的专注度。
家庭事务分散精力:离婚后,军人可能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务,这可能会分散其工作注意力,影响任务执行效率。
三、社会形象方面
公众关注与议论:军人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其离婚事件可能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议论,尤其是在涉及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能对其个人及部队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家庭关系与社交圈变化:离婚可能导致军人与家属、战友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需要其妥善处理这些关系,以避免对工作和生活造成进一步影响。
四、法律与政策限制
军婚的特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等)。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军婚的稳定性,但也可能使离婚程序更加复杂。
离婚程序的特殊性:军人离婚需经过部队政治机关的审查和调解,程序较为严格。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配偶难以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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