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离婚财产分配是一个至关重要且备受关注的问题。新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财产分配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旨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一、财产的分类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夫妻双方在工作中获得的劳动报酬。
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盈利。
知识产权的收益:例如著作权、专利权等带来的经济利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像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等。
具体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结婚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是对受伤一方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专用的化妆品等。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财产分配的原则
协商优先原则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给予双方自主决定财产分配的权利。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法院判决原则
当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考虑到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以及子女的成长需要,会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和女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同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财产。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房产的认定与分割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般遵循上述分配原则。
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其他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离婚财产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协商解决: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进行平等协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自行确定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比例。协商成功后,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解决: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一致,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调解人员会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居中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外,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也可组织专业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等优点。
诉讼解决: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法院会依法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数量、价值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的相关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首先要明确财产范围,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同时,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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