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制拆迁(强拆)的合法性与程序要求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以下是强制拆迁的最新规定及关键要点:
一、强制拆迁的合法性条件
1、必须基于合法征收或拆除决定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需由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违法建筑,需由城乡规划部门或乡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依法公告。
2、补偿必须到位
被拆迁人应获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安置房,并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
若补偿未落实,不得强制拆迁。
3、司法强拆需法院裁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诉讼期+3个月申请期)未复议、未诉讼且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禁止暴力、威胁等手段
拆迁方不得采取停水、停电、恐吓等非法手段逼迁,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强拆。
二、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
征收决定: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补偿方案。
协商补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决定:若协商不成,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司法强拆: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违法建筑强拆程序
调查取证:规划部门或乡镇政府调查违建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
限期拆除决定: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告知申辩权利。
催告与公告:逾期不拆的,政府催告并发布强拆公告(至少提前7日)。
实施强拆:由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行,全程录像并公证。
三、被拆迁人的权利保障
1、复议与诉讼权
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要求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保公平合理。
3、禁止“先拆后补”
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否则属违法强拆。
四、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违规强拆的官员可能被警告、记过或撤职。
2、刑事责任
若强拆致人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3、国家赔偿
被违法强拆的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赔偿。
五、2025年政策新动向
1、城中村改造加速
住建部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2000年前老旧小区改造,部分城市(如深圳、北京)已扩大拆迁范围。
2、房票安置试点
深圳等城市推行房票制度,拆迁补偿可能以房票形式发放,减少现金补偿。
3、专项债支持拆迁
地方政府通过专项债融资,加快城市更新项目。
强制拆迁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其手续有所不同:
一、行政强制拆迁手续
申请裁决: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需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协议。
进行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后,应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采纳合理要求。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依法作出裁决。
召开听证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审查并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制作决定书:载明被强拆人姓名或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地址、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期限、当事人自行清理财物要求、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制作机关名称和时间等事项。
张贴公告:实施强制拆迁 3 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办理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拆迁: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注明情况;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二、司法强制拆迁手续
满足前提条件: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提出申请: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还需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
通知并执行:法院确定审查结果,对需要立案执行的,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执行结果通知: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部门。
一、合法建筑强制拆迁与法院的关系
自 2011 年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后,对于合法建筑物,只有人民法院具备强行拆迁的权力,任何行政机关都失去了对其行政强行拆除的权力。
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启动司法强拆程序。不过,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法院会对以下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判断该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只有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二、违章建筑强制拆迁与法院的关系
对于位于城市或者镇规划区域之内的违章建筑,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实施强行拆除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相关部门下达强制拆除的指令,在这种特定情形之下,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有权针对违章建筑实施强行拆除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在拆除违章建筑时,拆迁单位首先不能自己动手拆除违建,必须先向违建当事人下发违建拆除期限通知书。如若被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自家违建进行拆除,拆迁单位才能够采取强制拆除行为,一般不需要经过法院同意。
综上所述,强制拆迁不一定都需要法院同意。合法建筑的强制拆迁通常需要经过法院同意并启动司法强拆程序;而违章建筑的强制拆迁,行政单位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可以独立行使强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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