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其量刑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形来判定。
一般情形的判罚
在一般的聚众斗殴案件中,法律规定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进行处罚,通常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是指在斗殴中表现积极、直接参与实施斗殴行为的人。例如,在一场因琐事引发的小规模聚众斗殴中,双方参与人数不多,斗殴手段也相对平和,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人员伤亡,那么对于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就可能会按照这一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加重情形的判罚
如果聚众斗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那么处罚将会加重,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多次”一般是指三次及以上。这种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因此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当参与斗殴的人数众多,场面混乱,并且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引起民众恐慌或者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产生较大干扰时,就符合这一加重处罚的情形。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是社会公众活动和交通往来的重要区域,在这些地方聚众斗殴,会严重影响公众的正常活动和交通的顺畅,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所以会加重处罚。
4、持械聚众斗殴:“持械”是指携带并使用刀具、棍棒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械进行斗殴。持械行为大大增加了斗殴的危险性和伤害程度,容易造成人员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也会加重刑罚。
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处罚
如果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当出现这种严重后果时,不再以聚众斗殴罪来定罪量刑,而是按照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惩处,相应的刑罚也会更加严厉。
2025 年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比如在聚众斗殴中负责制定计划、组织人员前往斗殴地点,或者积极参与打斗过程,造成一定影响的,就会进入立案程序。
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例如一次聚集了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参与的大规模斗殴事件,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达到此标准会被立案。
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斗殴: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如在商场、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发生斗殴,导致人群恐慌、交通堵塞等,符合立案标准。
持械聚众斗殴:持械聚众斗殴的,即参与斗殴人员携带枪支、刀具等器械进行打斗。只要有一方持械参与斗殴,不论造成伤害程度如何,都应当予以立案。
多次聚众斗殴:多次聚众斗殴的,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表明行为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会被立案。
造成人员重伤、死亡:聚众斗殴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也属于聚众斗殴罪的特殊立案情形,即只要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就按更重的罪名处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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