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进行生产、销售劣药,并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
一、刑事处罚标准
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当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严重危害”包括对人体器官功能造成实质性损害、导致较为严重的疾病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据专业的医学鉴定和相关证据来认定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的程度。
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如果生产销售劣药的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后果特别严重”通常涵盖致人死亡、造成多人重伤、导致永久性残疾等极其恶劣的后果。这种情形下的处罚更为严厉,体现了法律对严重危害公众健康行为的零容忍。
二、其他相关情况处罚
销售劣药危害不大
若销售劣药危害不大,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要接受行政处罚。具体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数额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这意味着相关企业或个人将失去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比
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更大。所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另外,如果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销售走私劣药
在刑事方面,走私劣药按生产、销售劣药罪论处,不同危害程度对应不同量刑。同时,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为,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包括:
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劣药罪有未遂。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是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就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未遂。比如,生产出劣药后还未销售就被查获,或者销售劣药后因及时被查处等原因,没有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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