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人员已达退休年龄,丧失法定劳动者身份,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种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约束,而是由民法典予以规范。所以,通常情况下退休后再就业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如果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有关于辞退补偿的明确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就应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例如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非因退休人员重大过错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这种情况下就需依约补偿。
特殊情况按劳动关系处理时的补偿
若员工已达退休年龄,不过缴费年限不够(未达15年),退休员工继续工作的,将按劳动关系处理。在此情况下,补偿标准与普通劳动关系辞退补偿类似:
合法辞退且需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比如,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单位工作了3年4个月,那么应获得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违法辞退的情形: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上述合法辞退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金额后,再乘以2。例如工作2年的退休再就业人员被违法辞退,原本合法辞退应补偿2个月工资,违法辞退则需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维权途径
当退休再就业人员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首先,可以尝试与雇主进行协商沟通,明确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退休人员再就业一般不受劳动法保护,而是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具体原因如下:
主体资格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人员已退出劳动领域,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法律关系性质: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中,退休人员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一些权益,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最低工资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退休人员再就业也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劳动法保护:
与原单位关系特殊时:若退休人员虽已退休,但其再就业的工作内容与原单位工作内容密切相关,且原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此时双方之间的关系更倾向于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保护。
符合工伤认定特殊情形时:虽然退休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一般按照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劳动者又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会参照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约定明确时: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那么他们就可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权益,如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