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里的相关公众涵盖了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认定主体与原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审查、处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和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确有必要时,才会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且认定结果仅对该具体案件有效。
三、申请途径与要求
(一)商标局异议程序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能够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案件
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案件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同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陈述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如市场调查数据、消费者反馈等,以反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认知度。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若该商标为注册商标,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的材料。这里的3年、5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3年、5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3年、5年。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例如近3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以体现商标的宣传推广力度和覆盖范围。
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过往的驰名商标保护记录可以作为该商标驰名的有力证据。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3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从经济指标和市场表现方面证明商标的驰名程度。
五、处理程序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立案核查: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初步核实与审查: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三)商标局认定与反馈
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六、综合认定与保护措施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驰名商标的市场价值和良好声誉。
根据《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需在较大范围的地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比如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该商标已经在广大消费者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被广泛认可和提及。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使用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能体现其在市场中的稳定性和长期使用价值。通常要求已经实际使用一定年限,如有的观点认为一般不少于三年,以证明其稳定性和市场认可度。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所有人应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如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持续的宣传,且宣传范围广泛。宣传工作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在地域范围上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在该商标相关市场内具有较大的影响。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曾在其他商标纠纷或相关法律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有相关的司法或行政保护记录,如在国内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在其他商标争议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将对申请驰名商标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例如该商标的独特性、显著性,以及在行业内的地位和声誉等。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市场占有率、消费者评价等方面的因素,也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认定。
此外,申请驰名商标的必须是全国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2。并且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