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按成交价计算
当土地有实际成交价,且该成交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时,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依照全部地价的40%计算。例如,一块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为100万元,若实际成交价为120万元,且不低于该基准地价平均标准,那么土地出让金应不低于120×40%=48万元;若实际成交价为80万元,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土地出让金为100×40%=40万元。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比如某划拨土地基准地价平均标准为150万元,那么其补办出让时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150×40%=60万元。
二、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按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手续
非经营性用地:其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例如,某非经营性用地备案评估地价为200万元,那么该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200×35%=70万元。
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若某商品住宅用地备案评估地价为3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300×40%=120万元。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假设某商业用地备案评估地价为4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400×45%=180万元。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若某工业用地备案评估地价为1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100×25%=25万元。
四、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应当采取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备案评估地价)减去原用途的现时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例如,某非经营性用地原用途现时市场价格为150万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后现时市场价格(备案评估地价)为300万元,那么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300-150=150万元。
五、新增建设用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
熟地: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如某非经营性熟地备案评估地价为250万元,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250×70%=175万元。
毛地: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若某非经营性毛地备案评估地价为2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200×50%=100万元。
经营性用地
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出让金。例如,某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最终成交价为500万元,那么土地出让金即为500万元。
六、特殊情况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0年以前取得的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1990年(含当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比如,签订出让合同之日某1985年取得的个人住房土地标定地价为80万元,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80×30%=24万元;若为1995年取得的个人住房土地,标定地价同样为80万元,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80×60%=48万元。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转让
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但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例如,签订出让合同之日某已购公有住房标定地价为100万元,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100×10%=10万元。
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转让
被拆迁户原为1990年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若被拆迁户原土地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例如,申办转让手续之日某1988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户土地标定地价为120万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120×30%=36万元;若为1992年取得土地使用权,标定地价为120万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120×60%=72万元。
土地出让金缴纳主体及其他注意事项
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方面,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就土地出让金的承担进行约定,那么按法律规定,应由受让方也就是买方缴纳。不过,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也就是卖方缴纳,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约定即对双方有约束力。例如,在房改房交易中,通常土地出让金应该由买方缴纳,但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缴纳,也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土地使用者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工业用地除外。
土地出让金是买方出还是卖方出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通常根据土地性质和交易双方约定来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情况:如果是开发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商在取得土地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后再次交易时,一般无需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此时补缴主体一般由法律法规或当地政策确定,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情况:对于划拨土地,如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在转让时一般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通常情况下,由卖方承担补缴义务,因为卖方是原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按照相关规定,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交易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买方承担,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有效的。
此外,在土地出让的一级市场中,土地出让金是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即买方支付给政府。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或个人时,由其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获取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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