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政策,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补偿项目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按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部分地区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如广州市从化区2025年农用地补偿标准为79.5万元/公顷(约5.3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
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补助标准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部分地区(如湖南)安置补助费占区片综合地价的60%。
3、青苗补偿费
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1/3补偿,成长期的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可收获的不予补偿。
经济林木可移植的支付移植费,无法移植的按实际价值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
房屋、设施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违建不予补偿。
例如,福建华安县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1850元/㎡,砖混结构为1550元/㎡。
5、社会保障费用
政府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社保费用专款专用。
二、不同土地类型的补偿差异
耕地:水田(约9万/亩)、旱田(5.3万/亩)、菜田(15万/亩)。
林地:补偿标准约为13.8万/亩。
宅基地:优先采取“拆一补一”或货币置换。
未利用地(荒山、荒地):补偿最低,约2.1万/亩。
三、争议解决途径
若补偿不合理,可向以下部门投诉: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县/市自然资源局)。
乡镇或县级政府(申请协调或行政复议)。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外嫁女补偿权益
户口未迁出: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获补偿。
户口已迁出:一般无补偿,但丧偶/离婚迁回的可申请。
如果遇到农村土地征用没有土地赔偿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了解情况与收集证据:首先要保持冷静,及时与负责土地征用的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未赔偿的原因。同时,收集和保留与土地征用及未赔偿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征地文件、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证明、与相关部门的协商记录、土地现状照片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
查阅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认自身应享有的土地赔偿权益,明确土地征用应给予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以此为依据与对方进行交涉。
向相关部门反映: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其对未给予土地赔偿的原因进行解释和处理。也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或土地管理监察机构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赔偿义务。如果怀疑村里已收到补偿款但自己未得到,可以申请村务公开,查证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收支和用途。
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与征地单位协商无果,可以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对土地征用行为及未赔偿情况进行审查,责令相关部门给予合理补偿。
提起法律诉讼:若通过行政途径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委托专业律师,要求征地单位履行支付土地赔偿的义务,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在诉讼过程中,要依据所收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一、征收前期准备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当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时,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以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部门需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现状调查,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同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预测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问题。
二、征地审批阶段
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征收部门根据前期的调查和评估结果,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最终由有批准权的机关作出批复。
三、征地实施阶段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1、方案拟定、修改和报批:征收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之后修改完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告内容一般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2、修改方案并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并公告。
3、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处理:权利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复议(裁决)。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收部门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拟征收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若被征收人不签订协议,征收部门可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交出土地、地表清除等行政强制行为
责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行为作出后应当如期交付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地表清除行为: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行为、责令交地行为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拒不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实施地表清理和房屋拆除,相关强制行为不得扩大强制清理的范围或者使用违法手段造成被征收人扩大损失的产生。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