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违法建筑强拆的赔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了解相关赔偿标准,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一般情况下的赔偿原则
通常来说,违法建筑本身是不合法的存在,所以对于违法建筑本身,一般是没有赔偿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所以,如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造成了建筑内其他合法财产的损失,那么应当对这些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二、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建筑物本身的价值赔偿
虽然违法建筑通常不赔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建筑的建造有一定历史原因且部分手续可完善,可根据建筑物的建造时间、结构、面积等因素,参照当地类似建筑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以此作为赔偿的依据。不过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要严格审核和认定。
室内物品损失赔偿
对于强拆过程中被损坏或遗失的村民室内物品,如家具、电器等,应由强拆方承担赔偿责任。村民需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物品清单、购买凭证、照片、视频等,以便确定物品的价值和损失情况。
临时安置补偿
如果强拆导致村民临时失去住所,强拆方应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通常根据当地的租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以保障村民在临时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一般会按照一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补偿,确保村民有合适的居住场所。
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对于因违建被强拆而导致村民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如店铺被拆等情况,强拆方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赔偿金额一般根据经营规模、利润等因素进行计算。村民需要提供相关的经营记录、财务报表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情况。
法定程序要求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强制拆除前,相关部门需要经过调查、认定等程序,确保建筑确实属于违法建筑,并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或者拆除过程中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那么相关部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维权途径与时效
维权途径
村民在遇到违法建筑强拆问题时,可先与强拆方进行协商,争取合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强拆通知、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和视频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时效要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农村违建强拆的执行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
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实施强拆。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在这方面的强制执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等情形的农村违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参与相关强拆工作。例如,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包括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具体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如果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拆,法院会对强拆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
农村违建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种情形下,违法建筑可不拆除。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农村违建可暂不拆除:
符合分户条件的一户多宅:在能够分户的前提下,多余的宅基地可暂不回收。
对农业发展有益的违章建筑:若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可暂不拆除。
农民唯一的违章住所:在不影响其他村民利益且建筑面积合规的前提下,可暂不拆除。
未占用公共用地的宅基地附属建筑物:如车库、阳光房等,只要不影响市容市貌及邻里关系,可免于拆除。
缺少相关证明的工业房产:政策给予补办手续的机会,可能实现缓拆或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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