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5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5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5-22 14:37:5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5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5

  2025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类型、土地性质(国有或集体)以及地区政策差异有所不同,主要涵盖房屋价值补偿、安置补助、搬迁费、奖励费用等。以下是2025年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及关键要点: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1、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草房:1900元/㎡

  砖瓦房:2400元/㎡

  预制砖砼结构房屋:2800元/㎡

  二层及以上楼房:3300元/㎡。

  2、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不得低于征收公告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装修补偿可协商或由专业评估确定。

  3、特殊房屋补偿

  D级危房:部分城市(如北京昌平)补偿比市场价高20%。

  预制板房:因结构安全隐患,补偿标准高于砖混结构(如温州补偿2800元/㎡,比砖混高16.7%)。

  二、土地补偿标准

  1、农村集体土地

  农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如广州从化5.3万元/亩,浙江耕地最低5.4万元/亩)。

  宅基地补偿包括区位价+房屋重置价(如北京通州宅基地5000元/㎡)。

  2、国有土地

  商业用地补偿含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如商业开发项目可获分红)。

  三、安置方式与补偿

  1、货币补偿

  不低于市场价110%,部分地区提供额外补贴(如郑州购房补贴5.76万元)。

  “房票”安置试点(如深圳、郑州),可兑换商品房。

  2、产权调换

  按“拆一还一”或特殊政策(如温州集体土地可“一翻三”置换)。

  差价结算优惠(如杭州安置房市场价25%优惠)。

  3、宅基地建房

  符合规划条件可申请自建(温州等地)。

  四、其他补偿费用

  1、搬迁费

  每户不低于1000元/次(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

  自行周转按面积月付(如温州20元/㎡/月,超期双倍)。

  3、停产停业损失

  商业用房按评估价5%-10%补偿。

  4、奖励金

  签约奖励(如温州上限300元/㎡,浙江新昌争先签约奖3万元/户)。

  房屋拆迁赔偿流程是什么?

  房屋拆迁赔偿流程会因土地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分别为你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赔偿流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赔偿流程

  1、征收决定阶段: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国防、交通、教育等公共事业建设。

  符合规划计划:建设活动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房屋调查认定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需配合,调查结果要向被征收人公布。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之后要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需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2、补偿阶段:

  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抽签或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作出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作出补偿决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立补偿档案并公布分户补偿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赔偿流程

  发布拟征地公告:建设项目拟用地红线确定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予以告知三天以上,或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确定征拆机构:发布拟征地公告后,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征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组织现状调查:征拆机构会同测算技术单位和涉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组有关人员,对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以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测量、实地踏勘、核实权属界址等,做好相关签字确认工作。

  确认房屋合法性、安置人口和其他事项:征拆机构完成调查后,将补偿面积、安置人口和其他认定事项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认定。

  编制概算报告:各区县(市)征拆机构根据调查确认结果、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结果和当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编制征拆费用概算报告。

  审查概算报告:市城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审查,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由相应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签订包干合同协议书:申请用地单位同征拆机构签订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协议,明确包干范围、资金、完成时间等内容。

  缴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建设项目用地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缴存到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门征拆资金专户。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由各区县(市)征拆机构填报,经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审批发布。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公告,征拆机构负责送达并张贴。

  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宣传方案和相关政策法规。

  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征地,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公示被拆迁户基本情况(第一榜):征拆机构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对被拆迁户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被拆迁人要求复查的,应在公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公示被拆迁户补偿安置审核结果(第二榜):征拆机构编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送达房屋拆迁通知,签订补偿协议:征拆机构制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送达被拆迁人,并与其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复核又不签订补偿协议腾地的,或申请复核后仍不接受结果拒不签订协议腾地的,征拆机构将补偿款存入银行专户或转交集体经济组织代为保管,书面告知被拆迁人,再向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限期腾地,对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审核和办结: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实施完毕,征拆机构整理档案资料,写出工作总结,向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请审核和办结。

  整理资料,注销权证:对审核后的资料,由征拆机构整理装订后,移交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档案管理,同时收回相关权证报相关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

  房屋拆迁补偿不公平该找哪个部门?

  如果遇到房屋拆迁补偿不公平的情况,可以向以下部门反映和寻求帮助: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认为拆迁补偿不公平的,可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要求其介入调解或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拆迁补偿的合理性有直接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也可向其投诉,要求重新评估或调整补偿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情况,可向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拆迁等相关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可向其投诉拆迁补偿不合理的问题,由其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信访部门:可以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向信访部门提交投诉,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以寻求解决途径。

  如果通过以上部门投诉后,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时,需明确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拆迁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是作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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