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集体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依据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方式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家庭承包方式下的土地承包权继承情况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意味着家庭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这个整体,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时,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由该户内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例如,老张一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村里的耕地,老张不幸去世,但他家的承包户依然存在,那么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就由老张的其他家人继续行使,这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然而,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时,其承包的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的消亡而终止,此时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耕地,重新分配给有需要的农户,以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不过,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二、其他方式承包下的土地承包权继承情况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这种承包方式下,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以这些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林地承包权的继承情况
林地承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是因为林地的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允许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有利于保护林地资源和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
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相关规定如下:
1、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2、转让条件: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依法作出决定。不过,未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表态的除外。
受让方条件: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以确保土地能得到合理的经营和利用。
遵循相关原则:转让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收回的,具体情况如下:
1、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保留承包地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其土地承包权。不过,如果是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承包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经催告后仍未恢复耕种的,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权,以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确保土地得到合理利用。
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土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承包权相应终止,村集体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等费用支付给承包方。
4、承包方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有明确的用途规定,若承包方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
5、承包方严重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如未按时缴纳承包费等严重违约行为,村集体有权依据合同规定收回土地。
6、承包户自愿交回: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权。
7、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村集体可收回土地承包权。
8、承包户丧失劳动能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
9、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丧失,如土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严重破坏,无法继续实现承包经营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村集体可收回土地。
村集体在收回土地承包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应当由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违约行为等进行调查核实,确定符合收回条件后,将收回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告知其收回的理由、依据以及相关权利等事宜,并给予承包户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如果承包方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法定程序作出收回决定后,发包方应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