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劳动市场中,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越来越广泛地被企业所采用。然而,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由谁缴纳这一问题,常常引发各方的关注和疑问。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明确劳务派遣员工社保缴纳主体是有法可依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8 条也指出,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派遣协议约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保的责任主体。因为社保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就是派遣公司,所以应当由派遣单位来缴纳社保费用,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通常由派遣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并非如此简单直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表明,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在实际派遣用工中,常见的一种模式是用工单位出钱,派遣单位办理社保相关事宜。但不管双方如何协商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一规定保障了跨地区劳务派遣员工能够按照当地的社保政策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从各地社保立法的角度来看,原则基本是一致的,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同时为其建立社保关系。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主要是五险制,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在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密集的城市,还出台了针对外来农民工特殊的缴费政策。例如,北京市有关于外来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规定;上海市有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的规定;广州市有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地的用工实际情况,但前提是要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社保权益。
劳务派遣员工受伤,责任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具体情况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缴纳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若员工发生工伤且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如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未缴纳工伤保险:若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需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二、用工单位责任:
存在过错:用工单位需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劳动保护措施。若因用工单位过错,如工作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告知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等导致工伤,用工单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过错但有约定:若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就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例如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伤亡承担相应费用,此时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不以自身具有过错为前提条件。
此外,如果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不可以随时被辞退。具体说明如下:
1、用工单位方面:用工单位无权直接辞退劳务派遣员工,只有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些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因特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
2、劳务派遣单位方面: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只有在接到用工单位的退回通知,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时,才可以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规定辞退劳务派遣员工,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