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核心定义(《民法典》第68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1、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或约定情形发生)
2、债权人可直接选择:
找债务人全额还钱;或
找保证人全额还钱(无先后顺序、无“先诉抗辩权”)
二、最关键变化:保证方式推定(《民法典》第686条)
1、旧《担保法》:没约定/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
2、《民法典》(现行):没约定/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想做连带保证,必须在合同里明确写“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
1、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有约从约;
无约定/约定不明→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保证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除斥期间)2、过期后果:
债权人未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责任→保证人彻底免责
四、诉讼时效(《民法典》第694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开始计算3年诉讼时效时效可中断、中止
五、共同连带保证
1、对外:债权人可找任何一个/全部保证人全额承担
2、对内追偿(担保解释第13条,2020):
原则:保证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
例外可追偿:
约定可互相追偿;
约定“连带共同担保”;
在同一份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按指印
六、保证人免责/减责情形
1、保证期间届满未主张→免责
2、主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对保证人不生效
3、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免责
4、主合同变更(如延期、加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对变更部分免责
5、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担保物→保证人在放弃范围内免责
6、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保证人免责
七、保证人承担责任后
可向债务人全额追偿(《民法典》第700条)
可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权利(如抵押权)
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责任)不能单方随意取消,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或债权人书面同意才能彻底解除。以下是《民法典》及司法实践中最有效的全部解除路径(按实用度排序):
一、最常见:保证期间届满
条件:
1、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有约从约;无约定/约定不明为6个月)直接向你主张责任(起诉、仲裁、书面催收)。
2、仅找债务人、不找保证人→6个月一到,保证责任彻底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93条第2款
二、最彻底:主债务消灭
1、债务人已还清全部本息(本金+利息+违约金)。
2、债务被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结果:主债权不存在,担保作为从义务自动解除。
三、最主动:债权人书面免除(协商解除)
三方(你+债权人+债务人)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或债权人单方出具**《免责声明/确认书》**(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风险:债权人通常不愿放弃保障,需谈判筹码(如代还部分、提供新担保)。
四、法定减责/免责
1、主合同变更未经书面同意(加重部分免责)
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增加本金、提高利率、延长还款期、改变用途等,未书面征得你同意。
加重债务:对加重部分免责,原责任仍担。
性质变更/风险剧增(如借款变投资):可主张全部免责。
依据:《民法典》第695条
2、债务转移未经书面同意
债务人私自把债转给他人,未获你书面同意→对转让部分完全免责。
依据:《民法典》第697条
3、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
同一笔债有抵押/质押(债务人自己的房/车)+你的保证。
债权人放弃物保→你在放弃价值范围内免责(如放弃100万抵押,你可少担100万)。
依据:《民法典》第409条
4、担保合同无效/可撤销
有证据证明:
欺诈/胁迫:债权人或债务人骗你、逼你签字。
恶意串通:双方合谋骗保(如虚构借款、隐瞒用途)。
主合同无效(如赌债、非法集资)且你无过错。
结果:法院判担保无效/撤销,你不担责。
五、其他情形
多个担保人:债权人放弃其他担保人→你在被放弃份额内免责。
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内主张过责任,但之后3年内未再起诉/催收,你可主张时效抗辩(法院不支持债权人)。
担保人自救操作清单
1、先查保证期间:算主债务到期日→看是否过6个月/约定期限→期间内是否被书面/起诉催收。
2、再查主合同:是否有擅自变更、债务转移、放弃物保。
3、取证:保存合同、还款记录、聊天/函件、录音(证明欺诈/胁迫/串通)。
4、被诉必应诉:当庭提保证期间届满、无效、变更免责等抗辩,绝对不能缺席(否则直接判你全赔)。
可以。连带担保责任(连带保证)下,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单独起诉担保人,不需要先起诉债务人。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8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核心区别:没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必须先告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不够,才能告担保人(有先后顺序)。
连带保证:无顺序、无先后→债权人想告谁就告谁,可以:
1、只告债务人
2、只告担保人
3、一起告(债务人和担保人)
二、直接起诉担保人的3个条件
1、保证方式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写:连带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没写/写不清→按《民法典》第686条推定为一般保证(不能直接起诉)
2、主债务已到期、债务人没还钱
3、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关键)
有约从约;无约定→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
超过6个月没找你→你直接免责,起诉也会被驳回
三、作为担保人(被告),你能怎么抗辩?
被单独起诉时,你(担保人)可以提全部抗辩,包括:
保证期间已过
主合同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
主债权已还清、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范围有约定(只保本金、不保利息/违约金)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在放弃范围内免责)
重要提醒:绝对不能缺席!
1、不出庭=放弃所有抗辩→法院直接判你全额还款+利息+诉讼费
2、必须出庭,当庭提出保证期间、无效、免责等理由
四、法院会怎么处理“只告担保人”?
1、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为查清事实)
2、不是必须追加:债权人坚持只告你,法院可以只审你
3、判决:你直接还钱(全部或约定范围)五、你代偿后怎么办?
你替债务人还钱后,立即取得追偿权
可在3年内起诉债务人,要回你付的全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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