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治安处罚(未达刑事立案)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处罚:10–15日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处罚(容留卖淫罪,立案即判刑)
1.立案标准(满足其一即入刑,法释〔2017〕13号)容留2人以上卖淫
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严重性病者卖淫
1年内因同类行为被处罚后再犯
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
2.量刑两档(《刑法》第359条)
一般情节(5年以下):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实务多为6个月–2年,可缓刑)。
情节严重(5年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严重”(满足其一)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
引诱/容留/介绍5名以上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孕妇等)卖淫
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场所隐蔽、对抗执法)
三、从重情形(必加重)
旅馆/KTV/出租屋房东、负责人利用场所犯罪(从重)容留不满14周岁幼女(直接定引诱幼女卖淫罪,5年以上)同时组织卖淫(定组织卖淫罪,5年以上,最高无期)四、实务要点
罚金:犯罪所得2倍以上取保:情节轻、认罪、退赃→可取保,缓刑率高
关键区别:组织卖淫=管控制度化(重);容留=只提供场所(相对轻)
提供卖淫场所,刑法上定容留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立案标准直接看两高2017年法释〔2017〕13号第八条,满足任一条即立案:
一、立案标准(满足其一即追诉)
容留2人以上卖淫(按人数,不是次数)容留特殊群体卖淫: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严重性病者(1人就够)1年内被罚过又犯:曾因同类行为被治安处罚,再提供场所非法获利≥1万元(无论是否主动收费)主观明知对方卖淫仍提供场所;无偿也构罪
二、量刑档次
一般情节(立案标准):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升格):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10人以上或特殊群体5人以上
非法获利≥5万元
三、关键实务要点
房东/场所负责人从重:旅馆、KTV、出租屋老板提供场所,处罚更重
与组织卖淫罪区别:只给场所=容留(轻);管控制度化=组织卖淫(重,5年起)
不构罪情形:确实不知情(如租客隐瞒用途)、未达立案标准
确实不知情≠犯罪;但“应当知情/放任不管”会被认定为明知,照样判刑。
一、法律底线: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容留卖淫罪(《刑法》第359条)必须主观明知(知道对方在卖淫仍提供场所)。
确实不知情:正常出租/经营、市场价收费、无异常迹象→不构成犯罪,无刑责。
被蒙骗:租客/员工私下卖淫,刻意隐瞒→无责。
二、关键风险:哪些情形会被推定为“明知”(实务高发)
即使你说“不知情”,有以下情形,司法机关会直接认定应当知情/间接故意:
价格反常:租金/收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无合理解释。
异常现象:场所内陌生男女频繁短时间进出、不登记、昼伏夜出,长期放任不查。
管理缺位:不开监控、不查房、不登记身份、刻意规避检查。
利益关联:参与分成、收“保护费”、租金与卖淫活动挂钩。
前科/警告:曾因涉黄被处罚/警告,仍不整改。
三、不知情但被查:怎么处理?
1.刑事层面(不构罪)
公安立案→积极举证不知情→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
无案底、不判刑、不罚金。
2.行政层面(可能被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管理疏漏可罚警告、罚款、停业整顿,一般不拘留。
四、自证“不知情”的关键证据
合同/租金:正常市场价租赁合同、转账记录(无额外分成)。
管理记录:入住/访客登记、监控录像(全覆盖、无删减)、查房记录、员工培训台账(禁黄)。
沟通记录:微信/短信明确禁止违法、发现异常立即劝阻/报警的记录。
报警记录:发现涉黄后第一时间报警(决定性证据)。
五、实务操作(被查时怎么做)
坚决否认明知:坚持“正常经营/出租,不知情,发现即制止”。
立即提交证据:合同、监控、登记、报警记录等,证明无过错。
配合调查:不隐瞒、不销毁证据,态度良好。
律师介入:审查证据、申请不批捕/不起诉,避免被推定明知。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