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定量刑(只有一档刑期,无升格加重档)
1.自然人量刑
投标人相互串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情节严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最高刑期仅3年,不存在5年以上、十年以上档次;
情节轻微、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企业合规,可单处罚金、缓刑,甚至不起诉。
2.单位犯罪双罚制(《刑法》231条)
对单位判处罚金;
直接负责主管、实际控制人、经办人,按上面3年以下标准量刑。
二、最新立案标准(达到即认定“情节严重”,公安立案)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8条,满足任意一条即追诉: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陪标费、差价、贿赂返还、项目超额利润全部算);
中标项目总金额400万元以上(多项目多次串标金额累计计算);
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围标、收买评标专家、胁迫他人陪标;
数额未达标,但2年内因串标受过2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串通投标。
金额认定实务要点
中标金额:按招标合同总价计算,不分利润、成本;
违法所得:陪标补偿、抬高报价多赚利润、好处费全部计入,陪标佣金、制作标书成本不扣减;
多次串标:损失、获利、中标金额全部累加。
三、两种串标行为类型(均适用同一量刑)
横向串通(投标人之间围标/陪标)
多家投标人私下统一报价、轮流中标、支付弃标补偿费,排挤其他竞争者。
纵向串通(投标人+招标人/代理/评委勾结)
招标人泄露标底、设置排他性条件、评委倾向性打分、私下内定中标单位。
四、犯罪四大构成要件
客体:招投标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招标人/其他投标人财产利益;
客观:实施串通报价、泄露标底、收买评委、胁迫陪标等行为,且达到立案标准;
主体:年满16周岁自然人、招标/投标单位均可构成;
主观:故意串通,追求中标、赚取差价、收取陪标好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五、从轻、缓刑、不起诉常见情形
初犯、单次串标、主动投案自首;
全额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弥补招标人损失;
涉案金额刚过立案线、未使用贿赂、未造成重大损失;
企业主动开展合规整改、认罪认罚;
仅帮忙陪标、获利极少、从犯,未主导串标。
六、从重、实刑概率高情形
行贿评标专家、采用胁迫、暴力手段逼迫他人参与围标;
多次串标、两年内多次行政处罚屡犯;
涉及政府工程、民生、国有资金项目,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组织数十家公司大规模专业围标团伙。
极简速记
量刑最高3年,可缓刑、单罚金;
立案三条红线:损失50万/获利20万/中标400万;
分投标人互串、投标人勾结招标人两类,定罪量刑标准完全一致。
依据《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满足下列任一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追诉:
一、三类数额标准(达标即立案,“以上”包含本数)
1、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因串标抬高造价、压低报价、排挤竞争者,给招标人、国家、其他投标人造成直接损失超50万。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陪标费、好处费、串标多赚取的差价、回扣等全部计入,多起项目累计计算。
3、中标项目总金额400万元以上
按合同中标总价认定,多次串标、多个标段金额累加;仅单项目中标400万即构罪。
二、无金额门槛,直接立案的两种情形
4、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串标
贿赂:送礼、现金、红包收买招标人、评标专家;
威胁:胁迫其他企业陪标、不准低价竞标;
欺骗:伪造资质、虚假标书、串通泄露标底。
只要使用上述手段,无论金额多少,一律立案。
5、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2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串标
补充规则:数额接近标准(达到对应数额80%以上),同时满足该前科条件,直接立案。
三、兜底条款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如引发群体性上访、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多次组织大规模围标团伙等)。
实务关键补充规则
1、自然人、单位适用同一立案标准
单位围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操作,金额门槛不变,实行双罚制。
2、数额累计计算
多年多起围标项目,损失、获利、中标金额全部相加认定。
3、金额未达标准且无恶劣手段、无两次处罚前科,仅作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投标),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罪最高刑期仅3年有期徒刑,不存在加重档。
极简速记
三条金额线:损失50万/获利20万/中标400万;
两种行为线:行贿/威胁等非法手段、2年内2次处罚再串标;
满足任意一条,刑事立案。
一、客体要件(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国家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监管秩序(公开、公平、公正交易规则);
次要客体: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合法权益。
简单理解:围标、串标既破坏市场规则,又造成造价虚高、排挤合规竞争者、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
二、客观要件(定罪核心,三层缺一不可)
1.两类法定串通行为(二选一)
(1)横向串通:投标人之间互相串标(围标、陪标)
多人投标人私下达成合意:统一报价、轮流中标、支付陪标补偿费、统一制作标书、控制报价高低,排挤外部竞争者。
(2)纵向串通:投标人+招标人/代理/评委内外勾结
招标人泄露标底、设置排他性招标条件、暗示评标专家偏袒、提前内定中标单位、修改评分标准等。
2.存在意思联络与协同行为
本罪是必要共同犯罪,至少2个独立主体达成串通合意;多家公司实际由同一老板控制、单纯报价偶然相近,不认定串通。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刑事立案门槛,区分行政违法与犯罪)
满足任一即入刑(立案标准):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违法所得≥20万元;
中标项目总金额≥400万元;
使用贿赂、威胁、欺骗手段串标;
2年内2次串标行政处罚后再次串标。
未达上述标准,仅属于招投标行政违法,只罚款、限制投标,不判刑。
三、主体要件(特殊主体)
1、身份限定:仅限投标人、招标人,包含招投标代理机构、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评标专家等实际参与串通的人员;
2、主体分两类: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公司、施工企业、招标代理等,实行双罚制:单位罚金,同时追究主管、直接经办人刑事责任;
3、例外:单纯中介、无投标/招标身份且未参与串通合意,一般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1、只能是直接故意
明知串通行为会破坏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仍主动商量、配合实施围标/串标;
过失不构罪:因失误、计算误差导致报价接近、不知情被他人借用资质陪标且未获利,不认定犯罪。
2、具有牟利/排挤竞争对手目的
追求中标、赚取工程利润、收取陪标好处费、排挤同行竞争者;无偿帮忙、无任何收益可作为从轻、甚至出罪辩护理由。
快速区分:行政违法VS刑事犯罪
仅有串通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数额/恶劣手段标准→仅行政处罚;
同时具备:串通行为+主观故意+适格主体+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最高3年有期徒刑。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