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地补偿方案由县级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在拟定环节中,地方人民政府需根据预估的社会稳定风险及其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土地实际情况展开详细调研,然后会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出科学合理且合法合规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此类方案不仅应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缘由以及补偿方式与标准等基础性信息,还应当明确安置目标群体以及其对应的安置方式,同时就与社会保障相关的问题做出详尽阐述。
2.此前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经审议通过之后,必须进行公开宣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将已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公众公布,并且此项公告将于筹划征地的乡村(镇)与村民小组范围内向群众公示至少三十个工作日。
在发布公告的过程中,应该同时详细注明如何进行补偿权益登记以及提出异议回应的有效途径等关键信息。
如大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并主张不符合既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确保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听证机会,以回应他们的关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在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查看,或者在当地国土资源局的官网查看。
一般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收土地从公告到实施最少30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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