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补贴政策介绍:
1、按比例就业补贴:福建省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6%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度安排本省户籍就业满1年的残疾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2、超比例就业奖励:同样以福建省为例,用人单位上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给予奖励,但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超过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
3、自主就业创业补贴:福建省对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东莞市则规定,残疾人在本市创办企业,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一次性创业资助后,可按1:1的标准申请自主创业补贴。
4、盲人就业相关补贴:温州市对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安置1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稳定就业的,给予每年1万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盲人医疗按摩所,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根据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开办补贴。
5、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福建省对依法登记注册,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6个月以上,集中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的机构,省级财政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满1年残疾人数,以每1名5000元标准,对机构予以一次性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东莞市对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综合补贴,每年累计享受补贴天数不超过30天。同时,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按照五个证书等级分别给予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补贴。
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的补贴政策,建议咨询当地残联或相关部门。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从就业形式上,可分为以下7类:
1、按比例就业:指残疾人按一定比例分散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需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2、集中就业:残疾人在符合条件的企业(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不少于10人),或者在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5人)就业。
3、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实现就业。包括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或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和自由职业等。
4、农村种养加:残疾人利用农村当地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获取一定收入或报酬,为家庭增加稳定收入。
5、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在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社区设置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就业,如特教老师、康复治疗师、社区服务员等。
6、辅助性就业:通过政策扶持措施,组织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庇护性、非营利的生产劳动,相对集中就业,以帮助残疾人增加收入。
7、灵活就业: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实现就业,用工时间、用工形式相对灵活、不固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就业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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