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第二层次,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层次,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四层次,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这个1-100万元也叫做法定赔偿。在2009年专利法修改之前这个数额的上限为50万元。
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权利人实际损失:根据《专利法》规定,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具体而言,如果能够确定专利产品因侵权造成的销售量减少,那么以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来计算;若难以确定减少的总数,则可以采用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作为实际损失的计算依据。
侵权人所获利益:依据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金额。这通常是通过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来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来计算,这通常要大于营业利润,体现了对恶意侵权的从重处罚。
参照许可使用费:当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如果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法院会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数额的上限和下限有可能根据法律修订有所调整。
约定赔偿:权利人和侵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预先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赔偿计算方法。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依据我国专利权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一般是依据造成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实际损失难以约定的,按侵权方获利进行赔偿,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包括:专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专利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这里的“人民法院”,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没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侵权的第一审法院。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