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超市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摔倒侵权责任有可能由超市来承担,也有可能是由顾客自己承担。具体由谁承担责任,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仅在超市内设立警示标识是否可以视为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内在具有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可以有效避免危险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悬挂带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可以成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挡箭牌”。对于具有明显危险性的场所,如湿滑陡峭的楼梯,可能造成二次伤害的家具,乃至便于小偷作案和逃跑的通道,店家都有义务进行能力范围内的整改。仅仅悬挂警示牌而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超市属于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公共场所,为了保障各客户的安全,法律规范直接规定了超市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各大超市一般都会放置一个防滑提示,这也是超市履行自己义务的表现。若是顾客不慎在超市摔倒了,那么不管超市是否需要担责,首先需要做都是关心一下伤者、疏散人群,避免应该公共秩序。
向法院起诉,如果当时超市没有采取措施防滑、作出必要的提示,而自己摔倒没有过错,超市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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