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退役士兵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3、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一、转业条件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现役军官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转业:
1. 达到服役年限。现役军官在军队服役满8年以上(含8年),且表现优秀,无不良记录,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转业。
2. 年龄限制。现役军官在转业时,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周岁。对于个别特别优秀的,经过批准可以放宽至55周岁。
3. 身体条件。现役军官在转业时,必须经过全面的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健康标准。
二、转业程序
现役军官申请转业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前书面报告。现役军官需要在符合转业条件后,提前6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个人意愿和理由。
2. 审核。所在单位收到报告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会向上级部门提出转业申请。
3. 审批。上级部门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转业。如果批准,申请人可以办理转业手续。
4. 交接工作。在办理转业手续前,申请人需要将工作交接清楚,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5. 领取转业证明。完成交接工作后,申请人可以领取转业证明,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转业待遇
现役军官在转业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安置费。现役军官在转业后,可以根据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于解决住房、就业等问题。
2. 社会保险。现役军官在转业后,可以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具体政策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3. 医疗保障。现役军官在转业后,可以继续享受军队的医疗保障待遇。具体政策可以咨询所在单位的医保部门。
4. 就业扶持。现役军官在转业后,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就业扶持政策,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
5. 定期慰问。现役军官在转业后,可以继续享受军队的定期慰问待遇,包括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等。
四、政策分析
现役军官转业政策是军队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的实施对于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政策也体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现役军人的关心和重视。对于广大现役军官来说,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有助于更好地规划个人职业生涯和发展方向。在申请转业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做出符合个人意愿和职业发展的选择。同时,要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转业程序的顺利进行。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主要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退役军官的德才条件、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以及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选择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