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以前需要前期准备的程序是很多的,需要履行的手续也是很复杂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全过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合同总体策划阶段,二是招投标阶段,三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四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五是纠纷处理阶段。招投标阶段也会遇到不少法律问题,我们在下文将会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使承发包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发生预期法律效果。
《招标投标法》中有两种情形将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2.中标无效的。
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
前文已经提到判断应当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国家计委3号令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这里应当结合选择施工发包模式,即如果采取平行发包模式,那么符合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多次招标,而不能绕过招标直接和一个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利益都可能受损。
2.中标无效
在《招标投标法》中,总共出现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形,业主方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中标无效,进而导致利益受损。
(二)通过招标投标但未获得合理低价
作为业主方,进行招标投标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获得合理低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成本。但是如果业主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这一目的落空。因此,业主方作为招标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统一报价基础。不统一报价基础将导致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无法成为评判合理低价的依据,其中或存在陷阱。
2.招标人应当加强评标管理。评标人如果能够在评标过程中细致认真,那么即使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挖了陷阱,评标人也是可以发觉的。因此,一个高效、负责的评标团队对实现招投标目的是非常关键的。
3.招标人应当充分了解并掌握合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和工程变更的关系。比如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总价,然而在合同中又约定诸如工程变更时,合同价款可以调整之类的条款。后果就是导致合同的价款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也没有进行施工的情况。由于《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没有签合同就没有生效,没有生效但是已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承诺),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出现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但是已经进行了部分或者全部施工的情况。《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施工方已经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完毕并且业主方接受的,那么该合同成立。这个时候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就是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防范对策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
1、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是发包、承包双方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些业主存在优势地位心理,往往在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去掉范本条款,自行附加一些霸王条款,如: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将工期提前,不计赶工措施费;工程价款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甚至设置复杂的计量程序等,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偏离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让招标时的合同条款行同虚设,从而给施工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困难。由于签约行为的不规范,易引发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的违约现象,给国家、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2、合同中语句歧义。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其中矛盾、错误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施工企业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起草合同文件,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负责。但是,有的施工企业为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施工合同不细致内容研究,最终使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合同条款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企业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或因为与建设单位沟通不够,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错误和歧义性语句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然,希望在施工过程中通过事后“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建设单位,违心地提高工程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先以低于建设成本的价格中标,再争取施工中的变更得到利润,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3、编制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编制人员的专业结构不同也会造成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只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有些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全面,会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依据,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
应对“常见病”的对策建议
1、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规、规章。
我国的《合同法》相对来说已经比较完善,但由于合同各类繁多,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在现有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现状,制定专门的细化管理标准,针对建筑合同“量体裁衣”,将其每一个细节都纳入量化管理中。在具体的履行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等部门,根据施工进展或单位工程、节点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引入监督制度,保证管理细则的实施力度和有效性。同时,也要提倡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定期惩劣奖优,推动诚信市场健康发展。
2、要加强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各方的配合。
监理方及工程管理人员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查。在拟定招标文件时,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要主动配合招投标审查招标文件,在施工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避免发生后续施工中由于合同条款含糊不清而引起的纠纷。有关各方要重视参加工程的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有利于合同的编制,减少工程施工阶段的变更,使合同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提高合同履约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期跟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巩固招标投标成果的需要。合同履行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招标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定期的合同履约检查,既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一种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提供必要的借鉴。通过对施工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跟踪管理档案,将每次检查情况填表,最后整理成评价报告,分成等级,作为今后招标投标中评标的参考资料,并以此引导投标企业树立以履约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意识,让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多中标、中好标。
3、要强化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
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因此,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方面法律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强化履约意识,积极参与施工招标的合同条款设置,使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工程紧密结合。
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需要提交给项目审批部门审核。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需要报送给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这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在特定情况下,经批准也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此外,对于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登记表》、《贵州省建设项目招标备案表》,并在收件厅检查签章齐全后,持《代理机构选取委托书》到中心抽取具有相关资质的代理机构,并填写《中选通知书》。
这表明,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涉及的文件和流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