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伍军人补贴标准
1、红军退伍军人。红军退伍军人一般是战争岁月走过来的老兵,为了祖国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国家对他们非常重视,红军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可以领取五万元左右的补助。
2、残疾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造成残疾的军人,根据不同级别登记给予相应补助。一般退伍军人补贴标准是1200元/月,若是带伤病回家的退役军人每个月会多加550元,若曾是部队参战人员每个人可得到600元补贴。
3、退伍军人安家补助费。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内每年发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4、退伍军人回乡生产补助费。退伍军人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5、退伍军人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退役军人地方补助主要包括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以及特定情况下的生活补助。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针对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的)的县内企业,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下岗失业后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优先纳入公益性岗位,积极予以安置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培训补贴: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用于学徒培训。
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在岗退役军人通过提升技能水平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级和设区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特定情况下的生活补助:包括对特定地区的补助标准调整,如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560元。此外,还包括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一是每年九月份退役的退役士兵,您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在退役士兵人员报到齐和档案收齐后,根据退役士兵不同年限测算汇总,经报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后,再通知退役士兵办理领款手续,然后才可打到各位退役士兵的账户上,发放时间一般在十二月份左右。
二是每年十二月份退役的退役士兵,您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一般会在次年的二、三月份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退役军人的地方补助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这一责任主体包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来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级和设区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此外,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伤残的退役军人的抚恤金也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发放。如果伤残人员抚恤关系发生转移,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从下一年起,则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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