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如下: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如下:
一、二级残疾人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不低于189元提高到不低于201元。
三、四级残疾人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不低于146元提高到不低于151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人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不低于146元提高到不低于151元。
二级残疾人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为140元。
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不作调整。
此外,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两项补贴”基础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6元,这一调整适用于全市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对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员每月发放55元的护理补贴,对低保户中的残疾人每月发放70元的生活补贴,满足两项条件,可享双重补贴。(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二) 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 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 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如下:
1、凡是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和智力、精神三级的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中享受低保的,可以同时申请生活困难补贴;
2、凡是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
3、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本人户口本复印件3份;
4、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3份;
5、本人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3份;
6、低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卡复印件3份;
7、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书3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流程如下: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认定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对)。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签名和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名册各一份,报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残联审核;
3、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残联审核。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残联后,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残联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由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残疾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和签署意见,再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民政局;
4、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民政局审批。由民政部门确认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属实,于10个工作日内审定。审定情况要书面通知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残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一份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达申请人留存;
5、公示。各地应当在补贴申请人申请所在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局拨付资金。经公示、审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制作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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