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提前退伍的待遇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伤亡保险金以及退役医疗保险金。
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计发。具体标准为: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安家补助费: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这些待遇标准确保了提前退伍的军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支持和补偿,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地方生活。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士官提前退伍的费用计算涉及未服满规定年限的比例计发。具体来说,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退伍费为50%,第二年为60%,第三年为70%,而第四年则为80%。这些比例是基于总参军务部和总后财务部的相关规定。例如,如果一个士官未服满四期士官的第四年,其复员费、转业费的计发比例为80%。具体的数额需要根据个人情况进一步计算,建议咨询本单位财务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满2年的,标准为400元发放义务兵退伍补助费。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即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标准:一等标准为150到200元;二等标准为100到150元;三等标准为50到100元;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义务兵,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不满半年的,按下周年与上周年标准之差的二分之一加发;超过半年的,可按下周年标准发给。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首先要写申请,写明你为什么要求提前退伍,然后如果是家庭原因的话需要地方上开证明,交到团级单位司令部,然后报师级单位备案,经批准后退出现役退伍费按正常计算。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士兵提前退役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作提前退役处理的义务兵或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士官,其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就业。
另一种是因非本人过错导致提前退役的,按有关规定安置。需要注意的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士官与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士官是不同的:前者是因为“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后者是“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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