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退役安置费发放标准主要涉及几个方面,包括退役金发放与调整、退役费计算方法、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等。
退役金发放与调整:
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军人按照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的退役金发放终身。
退役金的计发基数根据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国家建立退役金调整机制,确保退役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退役费计算方法:
士官退役费包括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伤亡保险金、退役医疗保险金等。具体金额根据服役年限、工资档次等因素计算。
义务兵退役费包括退伍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等。
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专用卡免除管理费和手续费,确保退役军人便利领取退役金。
综上所述,;军人的退役安置费包括逐月领取的退役金和一次性发放的退役金,以及各种补助和补贴,确保军人在退役后能够顺利过渡到地方生活。这些费用的计算和发放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则,旨在保障军人的权益和福利。
一是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是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三是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四是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五是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退伍军人的地方安置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伤亡保险金以及退役医疗保险金。
基本复员费是根据军人的军龄和服役年限计算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一定月份的工资基数。具体金额根据军人的军衔、服役年限和工资档次等因素有所不同。
安家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也是根据军人的军龄和服役地区来计算,旨在帮助退伍军人安家立业。
医药生活补助费针对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根据病情轻重发放不同金额的补助。
奖励工资是对当年符合发放条件的退伍军人进行的一种奖励。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根据退伍军人的服役期限和军衔等级来计算的,旨在帮助退伍军人解决住房问题。
伤亡保险金和退役医疗保险金则是为退伍军人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确保他们在退役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和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级和设区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对多服役年限的退役士兵可适当增发补助金。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的经费,是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到位的基础。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退役安置资金。
主要包括:一是离退休人员经费。保障对象为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福利费、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等。二是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及机构用房保障经费等。三是退役军官安置经费。保障对象为以转业、自主择业、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的退役军官。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官退役金及服务管理费。四是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内容主要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及1至4级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等。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2)教育培训资金。
主要包括:一是退役军官教育培训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对退役军官进行的适应性培训、专项教育培训和专业培训等。二是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对退役士兵进行的适应性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3)抚恤优待资金。
主要包括:一是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内容主要包括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发放的定期或一次性抚恤补助金。二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内容主要包括为参保参合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发放的医疗补助。三是褒扬纪念和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保障对象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内容主要包括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相关工作。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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