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兵退役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安置原则: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对于原是农业户口的女兵,如果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有困难,国家会提供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住房问题。对于在服役期间表现优异的女兵,如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国家会安排工作;对于有一定专长的女兵,会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各用人单位在招收工人时,应优先录用退伍女兵。
易地安置:女兵的安置地原则上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已婚女兵的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以在这些地方安置。此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女兵也可以易地安置。
特殊情况下的安置:对于伤病残退役女兵,其安置计划可以纳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的计划中一并编制下达,也可以专项编制下达。此外,退役女兵的配偶和子女安置计划与退役女兵的安置计划一并下达。
工作安排:对于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或烈士子女身份的女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符合这些条件的女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将优先安排工作。
综上所述,女兵退役后的安置政策涵盖了住房解决、工作安排、易地安置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女兵退役后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和保障。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女兵退伍后主要安置在以下几个部门:
继续深造:很多女兵选择继续考取军校,提升自己的学历和能力。这不仅可以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还能为国家和军队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1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女兵退伍后,国家会直接为她们安排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的工作。这些岗位通常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能够充分发挥她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企业:一些女兵选择进入企业工作,利用在军队中学到的技能和经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许多企业也愿意招收退役军人,因为他们通常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
自主创业:部分女兵选择自主创业,利用军队中学到的管理和组织能力,开设自己的公司或店铺。国家对退役军人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提供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等。
其他特殊岗位:例如特种部队成员可以选择成为富豪的贴身保镖,或者在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单位工作,参与军事新闻报道等。
特殊情况:一些女兵可能会选择嫁给部队中的军官,从而继续留在部队中。此外,部分女兵在退伍前就已经被安排到特定的岗位上,这些岗位通常与她们在军队中的专业技能和经验相关。
女兵退伍后能获得的金额大约为126114元。
女兵退伍后能获得的金额主要包括几个部分:
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每年4500元,两年共计9000元。
地方一次性退役金:每年4500元,两年共计9000元。
义务兵优待金:每年约11000元,两年约22000元。
义务兵津贴:每月1100元,两年约25200元。
职业年金:大约25945元。
各类保险:包括养老、医保等,共计34968元。
这些费用合计约为126114元。此外,退伍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2000元,服役时间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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