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未安置工作的,补偿标准如下:
1、可以向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经费。
2、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费。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另外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法律依据:
《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退伍军人未安置可以补缴社保。
退伍军人在未安置期间,如果需要补缴社会保险,通常是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如果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补缴责任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的军龄。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如果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地方政府会对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此外,退伍军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社保补缴。例如,如果是因为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可以由单位进行补缴。对于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可以通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的方式进行处理。补缴金额的计算依据包括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以及补缴系数等因素。
退伍军人未被安置工作时应首先联系当地的民政局或复转军人安置办公室。这些部门负责处理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事宜,包括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方式。对于未被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应向这些部门咨询并寻求帮助。如果档案尚未到达民政局,可能需要等待或联系服役期间的部队以确认档案的转移情况。此外,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援助,可以联系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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