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的县内企业,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对下岗失业后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优先纳入公益性岗位,积极予以安置并按规定给与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
四、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支持在岗退役军人通过提升技能水平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义务兵退伍后一般是不会分配工作的,实行的是一次性付清的制度,分配需工作要具备一定条件。
法律依据:
《士兵退役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如果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可代为提出申请。
法律规定:
《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帮扶援助对象(一)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