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证能享受的优惠如下:
1、生活方面的补助
(1)对于进入一些旅游景点、博物馆等国家设立的公共场所可以免费进入,并且政府定价的游乐园、观光车可以减半体验;
(2)对于残疾人上公交、乘坐地铁等市内的交通工具可以免费,但是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政策;
(3)生活方面保障,对于残疾人住所缴纳的水、电、气等日常使用的政府给予相关优惠,并且保障残疾人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基础;
2、减免规费优惠
(1)残疾人自己从事规模较小的经营场所,需要缴纳的登记费、管理费等等减半收取;对于规模较大的管理费按照标准的90%进行缴纳;
(2)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从事经济活动的,登记费、管理费和会费免费;
(3)对于残疾人办理合伙企业或是独自企业的,登记费减半缴纳;
3、税收优惠
(1)对于残疾人自己提供劳务的,不收取营业税;
(2)残疾人劳动所得根据申请,经过税务局批准的,可以暂时免费征收个人所得税;
4、医疗保障优惠
(1)残疾人在医院挂号面会,并且对贫困地残疾人实行免费的辅助器具;
(2)彩金人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就医的费用,需要个人缴纳的由政府财政补贴;
5、教育补贴
(1)对于困难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免受学杂费,并且每月给予生活补贴;
(2)对残疾人学生考上二本以上院校的,可获得5000元的一次性助学金,考入本科、专科的发放3000到1000不等的助学金。
残疾证领取补助方法如下:
1、首先残疾人要提出个人书面申请,经过居委会或者村委同意后,签署意见并盖残联公章,上报给镇残联或者街道办残联审核;
2、镇残联或者街道办残联对个人填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镇或者街办残联公章,报县或者区残联审核。;
3、县或者区残联审核通过后,根据残疾人的相关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并且上报给县或者区民政局审批;
4、县或者区民政局审核材料通过后,县或者区残联根据审核结果拨付残疾补贴款项,由各镇或者街道办残联发放残疾补贴。
综上所述,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各方面政府都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不论是对于生活的补贴,税收优惠还是教育的补贴,都是有利于残疾人家庭的发展的,所以办理残疾证的家庭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1、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享受中、省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市、县(区)财政还会再帮助他们补贴多100元;
2、三级和四级残疾人按规定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市、县(区)财政也会给予多100元的补贴。财政补贴所需资金市、县(区)各承担50%。
3、国家残疾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提出,对参加该保险的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精神疾病一级、二级、三级的重度残疾人,按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规定进行全部补贴,其它伤残人士,按照最低缴费规定的50%进行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伤残证去残联办理。拿着本人近期相片,身份证,户口本,到社区/村开证明,然后到当地残联开评定表,拿着评定表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等着残联做证下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