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掌指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术后、椎间盘突出术后、髌骨骨折或脱位术后、半月板切除术后(不含椎间盘内减压术);
10.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1.四肢大关节外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2.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无需手术;
1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滑膜炎术后,经病理诊断证实;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10%;
17.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8.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9.双眼矫正视力≤0.6;
20.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1.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3.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24.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5.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26.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7.发声及构音不清;
2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9.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0.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6颗以上;
31.颌面部多发性骨折术后面部畸形、咬合错乱;
32.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3.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4.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5.支气管成形术后;
36.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远);
37.肾部分切除术后;
38.脾部分切除术后;
39.子宫修补术后;
40.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1.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2.一侧肾上腺缺损;
43.单侧输卵管切除;
44.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军人因工伤评残九级,在复原的时候,部队会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包括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治疗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餐饮费、交通伙食费、误工费等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伤残军人的待遇有: 1、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包括住院、康复训练、工伤复发等; 2、一次性伤残补贴9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贴9个月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的具体规定。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