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三不批和四不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规定,旨在规范宅基地的申请、使用和流转,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三不批和四不准的具体内容:
三不批:
1、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或在其他地方拥有住房,则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这是为了避免宅基地的浪费和占用,保障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农村居民不能将其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租赁、赠与或退出。这是为了防止宅基地的非法流转和转化,维护集体组织的财产权益和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3、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申请和使用。非农村集体成员,包括城镇户籍人员、外来人员、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的人等,都没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四不准:
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村村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违背农村居民的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流转宅基地。
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农村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时,不应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条件,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
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在推动合村并镇等改革时,应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保障其基本权益。
2种人严禁建房:
1、严禁老板利用宅基地建别墅
新规明确指出,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利用农村宅基地建造别墅或其他非农用途的建筑。这一政策有助于防止农村土地资源被少数人占有,确保宅基地主要用于满足农民的居住需求。
2、严禁给退休干部分宅基地
同时,新规也禁止给退休干部分配宅基地。这一措施旨在防止公共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确保宅基地资源更多地用于普通农民,特别是那些真正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群体。
对宅基地的规定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发生纠纷后,要保持理智,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再寻求其他手段解决。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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