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住院(含门诊特殊病)
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
可享受的医疗机构优惠: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同步结算。
一、三个对象“免费”医疗。现役军人医疗免费;军人配偶医疗免费;军人未成年子女医疗免费。
二、四个对象“优惠”医疗。享受优惠医疗的对象包括:军官、军士的父母和岳父母。《规定》实施后,军人配偶实行了免费医疗制度。军人父母及配偶父母门、急诊医保报销后,可以再减免20%;如果住院,医保报销后,再减免50%。
军人配偶在就诊或住院后,医保结算后,其余免收。军人配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家属随军,还有一种是家属未随军。对于已经随军的家属,可以与军人享受同等的医疗。未随军的军人家属,在军队体系医院通过个人医保结算后,其余的予以免收。这样对于无社保的军人家属,也不要担心自己付医疗费。
父母、岳父母医疗如何减免?
父母、岳父母在医保支付之后,医保报销一部分,在自己支付的基础上,自费部分门、急诊减免20%,住院费减免50%。这个是在急诊、门诊先进行医保报销之后,再减免20%,住院在医保报销后再减免50%。如果是农村合作医疗报销50%,报销后再减免50%,这样就等于减免了75%,如果是看病花了十万元,合作医疗减免5万的基础上,再减二万五千元,实际上只要付二万五千元。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就医享受减免优待,费用“一站式”结算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在省内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优抚医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优先优惠项目原则上检查费、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 1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不低于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退伍军人大病补贴的办理地点在民政部门。以下是详细的办理指南:
确定办理部门:
根据相关规定,大病救助属于民政部门的直接管理范围。因此,退伍军人应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大病补贴申请。
准备申请材料:
在申请大病补贴前,退伍军人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退役证、医疗证明(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等)、家庭收入证明(如工资单、银行流水或税单等)。这些文件将有助于民政部门评估申请人的资格和确定补贴金额。
提交书面申请:
退伍军人或直系亲属需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大病补贴的原因、病情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在申请中,应如实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和材料。
等待审核与批准:
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资格审核和评估。这一过程中,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额外的信息或材料。一旦审核通过,民政部门将批准大病补贴的申请,并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
领取补贴:
在获得批准后,退伍军人可以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和程序领取大病补贴。补贴的发放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发放或其他方式进行。
退伍军人重大疾病申请补助的详细流程如下:
准备申请材料:
医疗救助申请书;
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如适用);
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如适用)。
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上述准备的相关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将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后,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经民主评议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在村(居)务公开栏内公示三天以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并发放《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同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领取救助金:
经核实审查通过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领取救助金。救助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救助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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