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监管力度加大
部分土地确权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监管力度一定会继续加大,特别是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会成为严查整治的重点领域。
2、可以确权的4类土地
分别是宅基地、农用土地、建设用地、农村荒地,其中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原则是“一户一宅”,多出的部分不予登记确权。农用土地在确权是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登记。荒地指的是尚未开发利用的荒地,应该确权到村集体名下。
3、不能确权的3类土地
分别是产权不明或存在纠纷的土地、农民私自开垦的土地、农村退耕还林的土地,这是因为土地产权不明,存在纠纷要解决后再进行确权,对于农村荒地和未利用土地,归集体所有,不能确权到个人。农民耕地要按照国家退耕还林,之后归林业部门管理,因此不能参与农村土地的确权。
4、不能确权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若不能确权的宅基地,正常情况下,将由村集体回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违法建筑,如临时搭建房屋,耕地建造房屋等;
(2).私自开垦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3).宅基地和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
(4).城镇居民购买的宅基地、农房以及小产权房;
(5).存在“一户多宅”情况的,原则上鼓励有偿退出,也可协商在本集体内部转让;
(6).家庭有多处宅基地,可分户但未分户的,先分户再确权,超标部分不予确权。
5、整户迁入区市不再确权
对于整户已迁入设区市的,不再确权登记,对于家庭部分或整体成员迁入非设区市的,可根据户主意愿进行确权登记。此外,对于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以及危房,经确认后由集体回收。
6、城镇子女继承房屋可办理确权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且办理不动产登记。跟农村子女一样,城市子女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即可,同时会在登记簿和产证上注明合法继承人相关字样。
土地确权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我国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和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依据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规范了土地使用和管理,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确权纠纷6个基本原则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切以实际测量的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你承包本上的为依据。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下去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这一条就是说你家的地或者被做道路了或者荒废了,就不计算在内。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首先要弄清楚啥叫做公益地: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怎么算?情况分为两种:
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这个好办,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农村土地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继承。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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