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或人才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自己招聘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导,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近年来,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新的劳务派遣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要求、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派遣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6、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兴起,不少人开始关注劳务派遣工这个群体,很明显在之前的法律中,对他们的保护太少,因此在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修改的时候,才会更好注重的保护他们的利益。
劳务派遣工资的最新规定如下:
1、劳务派遣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2、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相同的薪酬待遇。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岗位、承担相同职责和工作量,并具备相同技能要求的员工,应该获得相等的薪酬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劳务派遣员工实行差别待遇。
除了同工同酬原则外,劳务派遣员工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劳务派遣员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不得受到任何歧视。
劳务派遣员工的合同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或延长劳务派遣员工的合同期限。一旦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每月28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根据派遣员工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
6、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