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评上残后是否继续工作还是退出现役,要根据实际情况,如果伤残级别低,不影响工作,自己要求,还是会继续留队的。所以,评完残不是必须退伍。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四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一般应退出现役。义务兵超期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志愿兵的,必须退出现役。志愿兵服现役满十七年或者年满三十五周岁,除个别具有特殊专长、经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外,一律退出现役。
需要。你在部队评定残疾军人退役后,必须在3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安置办、优抚科报到,然后优抚科就会指定你到地方医院(一般就是民政局属下的荣军医院),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等级、资格再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现役军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后,依照鉴定结果认定伤残等级。按照现行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1-10级。军人鉴定伤残等级后,原则上安排退役。
在现实工作中,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如果本人素质过硬,表现优异,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影响正常训练的,单位考察通过后,也有满服役期后成功留队晋升的。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可以评残,要有档案记载等资料,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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