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受伤后应该在一个月内进行伤残鉴定。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应当在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这一规定强调了及时性,确保了评残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如果错过了这个时间窗口,可能会影响到评残的申请和审批过程。
此外,对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情况,申请人需要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而对于调整残疾等级的情况,则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这些规定确保了评残过程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护了军人的权益。
因此,现役军人在受伤后应该尽快按照规定进行伤残鉴定申请,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现役军人受伤后,应该在一个月内进行伤残鉴定。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军人保险法》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不能同时享受,根据规定,优抚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其中待遇最高标准进行享受,也就是“就高不就低”原则。
现役军人评残和病退不能同时办理。根据规定,现役军人只能选择评残或病退其中一种方式,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这是因为评残和病退是针对伤病残军人的不同保障措施,评残主要是针对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而病退则是针对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现役军人评残的,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评残手续包括病志、病例《军级以上医院》;
2、本人申请1份;
3、2份个人证明要有签证画押;
4、团级单位证明(团政治部公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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