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2、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报销程序
受理:患者需向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提交报销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
费用审核:审核机构将对患者提交的费用进行核算,确认其符合报销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特殊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的慢性病病种,如十二种常见慢性病,可能存在特殊的报销政策。例如,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金额(如800元)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将按一定比例(如70%)支付,并设有最高支付限额(如2500元)。
对于70岁以上的患者,某些地区可能提供更为优惠的报销政策,如降低自负费用的门槛或提高报销比例。
法律依据
这些报销政策的规定通常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如第二十八条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九条关于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法规
我国慢性病补助病种共有31中,分别为: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风湿性病、肺心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淋巴结核、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类风湿性关节炎、溶血性贫血、白血病、复发性阿弗他口腔溃疡、冠心病(仅包括心肌梗塞和心绞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纤维化、慢性肾脏疾病三期及以上、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白塞氏病、侵袭性牙周炎、口腔扁平苔藓、银屑病、下肢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帕金森氏病、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
1、无需重新鉴定人员持老慢病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背面写上换证人姓名)、慢性病申请表(村委会盖章)以村为单位交乡镇劳保中心。
2、需重新鉴定人员。到乡镇劳保中心领取《慢性病鉴定申请表》(村委会盖章)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县医院指定科室由专家开具与所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项目,专家组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慢性病鉴定。鉴定结束后县医院将档案材料交由城乡医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发证。
3、患精神类疾病的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武强县新兴精神病医院进行认定。
4、新增慢性病人员丧失行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病历或诊疗资料的,指定代理人到各乡镇劳保中心进行登记,各乡镇劳保中心登记造册并盖乡镇公章。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