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协商调解:首先,可以尝试与侵权者进行协商调解,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是一种快速且经济的解决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双方的损失和冲突。
诉讼途径:如果协商不成,公民可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事责任: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具体的赔偿范围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刑事责任:根据造成的损害程度,侵权人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可能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历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至死亡时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在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中,较难处理的是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定问题。对于侵害身体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责任。对于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三种情形:
1、对于侵害身体权,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的,也就是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的财产应当给予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应予全部赔偿。
2、对于没有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但是造成了精神损害的,例如采取侮辱、殴打、非法搜查等手段侵害他人身体,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对于既造成了财产损失,又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损害。
侵害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应当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侵害身体权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侵害身体权行为的归责。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
构成侵害身体权的行为,须违反法律。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保护公民身体权的立法,即具有行为违法性的要件。
行为的方式,主要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也可以构成。
2,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
确认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最重要的是必须与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区分开。其标准在于,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必须是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损害,而对于身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没有明显的影响。
3,侵害身体权的因果关系。
侵害身体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要件的一般原理,并无特殊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在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明显、直观,容易判断。在有些情况下,因果关系需要认真判断、证明,如不作为行为与身体权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情况比较复杂,确认因果关系,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4,侵害身体权的主观过错。
相信各位在阅读了上文后,已经知道侵害身体权具体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了吧。在追究侵权人责任之前,需要先对其实际实施的行为作出认定,看是否真的是属于侵犯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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