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户口落户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规定,旨在确保军人转业后能够顺利落户,同时考虑到军人的特殊情况和贡献,提供了一定的优惠和便利。以下是一些关键点和具体规定:
落户地点选择:军人转业后的户口落户地点通常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特定条件下,如配偶取得特定城市的常住户口满足一定年限,军人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特殊情况考虑:对于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此外,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落户所需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或《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等,以及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直系亲属关系材料(仅限于投靠父母、子女)或房屋产权证(仅限于购房迁入),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北京特别政策:对于在北京转业的军人,如果符合北京市积分落户的条件,包括持有北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可以通过积分落户的方式在北京落户。此外,如果军人在北京有直系亲属且符合相关投靠条件,也可以通过亲属投靠的方式在北京落户3。
政策实施与变化:军人在转业前应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因为具体政策可能因个人情况、政策变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军人转业户口落户政策旨在确保军人转业后能够顺利落户,同时考虑到军人的特殊情况和贡献,提供了一定的优惠和便利。具体落户地点和所需材料根据军人的具体情况和地方政策有所不同。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1.回本人原籍、入伍地。2.回配偶原籍、入伍地。3.回父母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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