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父亲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并且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的规定,向甲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这是你继承父亲房屋的结果,而不是说能单独继承父亲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你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随着王某户口的迁出,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就随之丧失,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权也因他们的死亡而丧失。因此,无论是王某还是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王某只能将房屋拆除,将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村委会。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 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
宅基地的继承和户口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上,而不是宅基地本身的继承。
宅基地的物权与户口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本身不具备继承属性,无法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与户口无关。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户口的关系:虽然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在继承房屋的同时,继承人也会获得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这个过程中,户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户口在同一村集体),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那么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继承人不是与被继承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户口不在同一村集体),那么无法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来间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过,这种情况下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受到一定限制。
户口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影响:户口主要影响的是继承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果继承人本身就有宅基地,且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那么可能无法再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此外,如果继承人将继承的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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