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功喜报送上门
送喜报坚持彰显荣誉、简朴热烈、军地协同、属地负责的原则。送喜报时,应当举行相应送喜报仪式。
2.名录载入地方志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荣获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给其家庭送喜报。
3.政府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军士服现役满12年;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是烈士子女的。
4.免初试读研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提前选改军士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相应层级表彰的服役满1年的义务兵可提前选改为军士。
6.有机会保送军校
优秀士兵符合相关条件且立功受奖要求取得其中一项,有机会保送军校:
在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和执行任务中表现突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
获得1次二等功以上、2次三等功奖励或相应层级表彰;
系获得军队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的课题主要负责人;
获得1次战时三等功;
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或者一类、特类岛屿部队的优秀士兵获得1次三等功;
注: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新闻报道立功的不作为选拔条件。
7.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8.退役优先安置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因战致残的;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是烈士子女的;
父母双亡的。
9.父母享优惠医疗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
10.荣誉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