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法提供自己为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通常指的是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您将不被视为拆迁当事人,也无法享受到相应的补偿权利。
在获得正式的拆迁许可之前,拆迁负责方必须要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并对有产权证和无产权证的房屋进行明确区分。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来解决:
1.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但是能够充分证明其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经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之后,将会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2.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需要先经过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的认定,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3.如果涉及到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方面的争议,则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最终按照诉讼结果来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如遇需要拆迁且尚未持有房产证之房屋,其补偿方式则往往视乎该类房屋的具体状况而定。以下列举了诸多可能情形以及对应的补偿方式,供参考如下:
首先,如所涉房屋虽然尚未取得相应房产证,但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合法拥有权属关系的话,经过主管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核实确认,此等房屋仍可依法享有应有的补偿权益。
其次,针对那些手续不全或是产权注册不明晰的房屋,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合法性认定之后,再以遵循相关法定法规来作出处理方案。
再次,倘若房屋产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存在纠纷,需依循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并遵照最终裁判结果进行依法补偿。又例如,若房产证系在他人名义之下,但尚未完成过户给真正业主之前,补偿款项将会直接支付给实际掌握该权利之人。若各方未能达成共识,可选择向法院提起维权诉求。
最后,关于那些未能取得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的房屋,如果被鉴定为违法建筑的话,一般会遭遇无偿强制拆除的命运。
然而若房屋不应归入违法建筑行列,尽管没有产权证件,也通常能够获得合理补偿,这其中往往将参照建筑造价作为计算标准。
同时,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亦可列入考虑范畴之内,即在法律及登记制度尚未健全时期所建成的这类住宅,如果业主在此期间曾获得过住房补贴,那么将来在面临拆迁之际,他们的补偿款原则上等同于具备完备证件的有证房屋所享受的全额补偿待遇。除上述因素以外,补偿金额的确立通常还涉及到由专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所房屋的市值进行精确评估,具体内容涵盖如被征用房屋本身的价值、迁移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等。然而请务必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未持房产证的房屋均有权获取补偿利益,其具体处理方式仍须依循本地政策及法律规范加以衡量与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以下两种类型
1、按照房屋面积拆迁
2、按照土地面积收储
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最后还可以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确定,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也就是所有权进行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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