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某些特殊部位的七级残疾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级别一般经司法鉴定是小部分生护理,护理费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案件不一定都属于行政案件。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其中,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部分赔偿显然与行政行为有关,因此可以视为行政案件的一部分。
然而,国家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等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部分赔偿与刑事诉讼行为有关,因此并不属于行政案件。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案件可能涉及行政行为,也可能涉及刑事诉讼行为,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国家赔偿案件都归类为行政案件。具体归属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性质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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