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您详细解析关于八类违建不再需要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规定:
首先,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部分资料缺失的建筑,此类建筑如仅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办理完整的所有权登记证件,通常情况下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证件不全,然而,这类建筑在经过补充完善后,是完全有可能重新获得合法地位的,因此不应被视为非法建筑并予以拆除;
其次,对于已经从行政机构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兴建的建筑,此类建筑并不属于违章建筑范畴,因此不应被强制拆除;
再次,对于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成功获取建设许可证的建筑,尽管因证件不全而被判定为非法建筑,但只要能够通过补办手续使其合法化,便无需进行拆除处理;
此外,对于通过招商引资并经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建筑,同样不应被视为非法建筑并予以拆除;接下来,对于在土地总体规划实施之前所建造的房屋,根据现行法规,这些建筑同样不应被视为非法建筑并予以拆除;
然后,对于用于农田生产建设等三种特定情形下的建筑,例如农村在承包地、荒山荒地自由开垦的土地以及基本农田建设的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均不应被视为非法建筑;
最后,对于2008年之前首次建成或扩建的建筑,以及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根据现行法规,这些建筑同样不应被视为非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若违章建筑在被拆除之后可能对主题建筑的结构产生影响或对邻近建筑物构成潜在威胁,那么可以选择暂缓拆除,待日后进行拆除作业或者进行整体改造时再行处理;如果当前的技术水平尚不能满足实施拆除所需的条件,这种情况下违法建设亦可考虑暂时不予拆除;
另外,对于那些在违章建筑拆除之后将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极其严重不良影响的建筑,也可以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延迟拆除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主要有: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还应注意:
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
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