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4个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如若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对应于对此负有责任的生产运营企业,除了要依法履行应有的赔偿等法律责任以外,还将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明确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当造成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将被处以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罚款;
(二)倘若违反规定,酿成较大规模的事故,将会受到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左右的罚金;
(三)如果不幸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那么将面临着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的罚款;
(四)而对于特别严重的情况,即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则需支付高达人民币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首先是事故报告环节,在事故发生之后,事故责任方相关责任人须于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即一个小时以内)向当地县级及以上级别安监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进行详尽的情况汇报。
接下来便是事故调查阶段,在此过程中,需要对事故的背景原因、经过等关键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接下来就是事故处理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涉及到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等问题。
最后,当所有的事故处理工作完成并得到政府的正式批准后,相关机构和事故责任方应立即将处理结果上报至调查小组的牵头单位,而调查小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结束调查工作,并向各方发出结案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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